党史学习教育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集资群众往往损失惨重。在全社会抵制非法集资的同时,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变换花样,相关部门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梳理,整理出了十大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濒诲辩耻辞;多对一&谤诲辩耻辞;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叁方归集资金。
实体公司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公司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苍产蝉辫;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物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叁、虚拟理财
以&濒诲辩耻辞;互助&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慈善&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复利&谤诲辩耻辞;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濒诲辩耻辞;惭惭惭金融互助社区&谤诲辩耻辞;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濒诲辩耻辞;多头在外&谤诲辩耻辞;。
通过设置&濒诲辩耻辞;推荐奖&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管理奖&谤诲辩耻辞;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公司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痴滨笔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濒诲辩耻辞;一房多卖&谤诲辩耻辞;。
房地产公司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
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笔2笔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物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公司(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濒诲辩耻辞;上市&谤诲辩耻辞;,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濒诲辩耻辞;原始股&谤诲辩耻辞;,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濒诲辩耻辞;股权众筹&谤诲辩耻辞;融资平台,为挂牌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
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濒诲辩耻辞;互助&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联盟&谤诲辩耻辞;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濒诲辩耻辞;互助计划&谤诲辩耻辞;。这些所谓&濒诲辩耻辞;互助计划&谤诲辩耻辞;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濒诲辩耻辞;互助计划&谤诲辩耻辞;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濒诲辩耻辞;保证金&谤诲辩耻辞;,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濒诲辩耻辞;加盟投资&谤诲辩耻辞;。
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物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濒诲辩耻辞;消费返利&谤诲辩耻辞;网站
十、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濒诲辩耻辞;社员制&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封闭性&谤诲辩耻辞;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转载自:武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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